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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陶瓷制品及家具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公示说明


发布日期:2018-01-27   浏览:10305

潮州市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陶瓷制品及家具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公示说明

 

201817潮州市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会议室召开潮州市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陶瓷制品及家具生产建设项目(下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潮州市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精准通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3名。验收工作组由潮州市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精准通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特邀3名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有关资料,形成验收意见。经工程建设单位自查,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二期工业用地A13-2小区,地理坐标N23°4032.99E116°3531.45。项目在20081228日获得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批复文号:环建〔200898号)同意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占地面积约55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000平方米,总投资2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主要从事陶瓷制品及家具的生产,项目年产陶瓷制品1.5万件套,年产家具1万套。

二、环评建设内容变更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建设情况

实际建设情况

变化原因

高温梭式窑2座,烤花窑2座,高频液压机3台,精密锯4台,打浆机3台,水帘喷台4台,空气压缩机1

高温梭式窑1座,烤花窑2座,高频液压机3台,精密锯4台,打浆机3台,水帘喷台4台,空气压缩机1

1座高温梭式窑已能满足生产需要

项目窑炉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活性炭净化处理后经由约15m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工序采用“水帘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工艺对该部分废气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经由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烤花窑产生的废气采用“水喷淋+UV光催化+等离子光催化”工艺净化处理后经由约15.5m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工序采用“水喷淋+UV光催化+等离子光催化”工艺对该部分废气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经由15.5m排气筒高空排放

活性炭吸附饱和后被更换的吸附剂由于含有机物而归为危险废物,造成二次污染,而采用“UV光催化+等离子光催化”工艺,可以达到同等的治理效果,且不会造成二次污染,排气筒根据治理设施高度变更

木材打磨工序产生的木质粉尘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木材开料、机加工产生的木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及移动式滤筒脉冲除尘器处理;打磨、打灰工序产生的木质粉尘经移动式滤筒脉冲除尘器处理,无组织排放

木质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及移动式滤筒脉冲除尘器进行处理,除尘效率更高,无需设置排气筒高空排放

废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

废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同时参照标准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11日起,现有陶瓷企业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陶瓷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气筒高度为15米对应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

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气筒高度为15米对应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同时参照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11日起,现有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陶瓷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自2010111日起,现有家具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项目已落实环保设施。

(一)项目配套废水沉淀池,生产废水收集后进行混凝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项目梭式窑产生的废气经由约15m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烤花窑产生的废气采用“水喷淋+UV光催化+等离子光催化”工艺净化处理后经由约15.5m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工序采用“水帘除尘器+UV光催化+等离子光催化”工艺对该部分废气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经由15.5m排气筒高空排放;木材开料、机加工产生的木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及移动式滤筒脉冲除尘器处理;打磨、打灰工序产生的木质粉尘经移动式滤筒脉冲除尘器处理,无组织排放

(三)项目合理布置厂区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瓷交由外单位统一转运回收处理,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定期由瓷泥厂回收再利用,不排放;木材加工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和木质粉尘等由外单位回收利用,不排放;喷漆工艺的水帘除尘产生的漆泥,家具生产中废弃的胶水桶、油漆桶属于危险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不外排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果

1、废水

陶瓷制品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出水口监测结果均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同时符合参照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2、废气

梭式窑废气排放污染物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同时符合《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烤花窑废气排放污染物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气筒高度为15米对应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同时符合《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 )中表1排气筒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Ⅱ时段)喷漆工序废气排放污染物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气筒高度为15米对应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同时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Ⅱ时段)

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颗粒物监测结果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第二时段)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监测结果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2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3、厂界噪声

厂区四周边界环境昼夜间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瓷交由外单位统一转运回收处理,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定期由瓷泥厂回收再利用,不排放;木材加工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和木质粉尘等由外单位回收利用,不排放;喷漆工艺的水帘除尘产生的漆泥,家具生产中废弃的胶水桶、油漆桶属于危险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不外排

5、总量控制

项目的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为0.016t/a,符合环评批复0.04t/a的要求。

、验收结论

根据现场检查及验收报告,潮州市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陶瓷制品及家具生产建设项目基本能够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对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执行“三同时”制度。环保档案及规章制度齐全,整体工程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厂界噪声均符合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所提出的排放标准要求。目前,本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将正式投入使用。

 

 

 

              -------------  【PDF报告文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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